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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促进普惠数字货币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数字货币的内涵非常宽泛,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两个概念,即货币数字化和数字化货币。

货币数字化是指通过数字设备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货币数字化不创造货币,不会导致货币总量的变化,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更快捷的货币使用方式。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均属于货币数字化的手段,卡片本身不储藏价值,仅用于识别身份,使用户可以连接到自己的储蓄账户或信用账户,并实现已有货币的转移,但不会产生新的货币,只是通过商业银行的服务避免了实物货币的使用,并且理论上必须是实名制的。

数字化货币是指以数字方式存在于磁条卡、芯片卡、计算机或网络服务器等电子设备中一种价值载体,表明了持有者对于发行者的索偿权,用于支付商品劳务或清偿债务,并且能够被发行者以外的人接受。数字化货币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现金。数字化货币通常可分为卡基和网基两种。前者的货币价值被存储在能够记录相关资金交易信息的磁条卡或芯片卡中,持有者通过接触或非接触的读卡方式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资金转移。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是一种典型的卡基数字化货币载体,可以被用于向指定的对象购买商品劳务。

发行者按照一定的比率折合成传统货币将储值卡销售给持卡者,持卡者对于发行者具有索偿权。网基数字化货币的价值被远程存储在发行者的计算机系统中,持有者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通讯方式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资金转移。近年来出现的基于手机的移动货币,在肯尼亚等非洲国家十分流行。

数字货币化的三大发展阶段使金融普惠程度不断提高

在一个经济体中,货币主要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循环流通,被用于不同类型的支付活动。 国际去现金化联盟(Better Than Cash Alliance)认为,货币在朝数字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政府、企业和个人能够在多个方面受益。这三个阶段的演进并非一定要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而是可以同步推进。

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已经迈过了第一阶段,但是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调查结果,有三分之一的国家仍然采用现金或支票支付公职人员薪酬,超过一半的国家仍然采用现金或支票发放社会福利。当一个经济体中的个人、小微企业等“小付款人”(也就是第一阶段中的“收款人”)有较多机会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P2G、P2B、P2P等类型的支付,货币数字化的第二阶段也就随之到来。我国目前总体上正处于第二阶段,但由于我国城乡差距和东西部差距较大,部分发达地区已开始向第三阶段过渡,而部分落后地区还仅停留在第一阶段。

概括来讲,数字货币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一是增加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便利性。 数字货币无需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就能进行远程现金交易,还能和互联网、物联网等各类现代技术对接,配合日新月异的移动技术,能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我国农村地区手机用户规模庞大并快速增长,基于数字货币的移动金融业务发展潜力巨大,有助于改变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的现状。

二是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数字货币的交易成本十分低廉,并且交易数据处理可以在瞬间完成,有利于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数字货币不依赖于实体网点和人工服务,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成本低廉,能够依赖较少的物力和人力投入获得较大的服务容纳量。

三是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基于数字货币的金融服务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小额、便捷等特征,有效地拉近了老百姓与金融服务的距离,在便民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在许多方面可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满足人民群众对业务融合、安全便捷、标准规范的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

数字化技术在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

事实上1993 年,我国启动国家“金卡工程”,大力推进数字货币进程。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壮大,我国支付电子化程度明显提升,数字货币发展非常迅速,大大促进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便利性和满意度。

2015年4月,世界银行发布了《2014全球普惠金融调查报告》,对2012年全球的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了一系列较为详尽的调查。我国在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很多方面均领先于世界。

目前,我国利用数字货币或者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已有良好的基础,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基础金融设施的完善、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以及一些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有些业务创新已领先世界潮流。据统计,2014年底,银行机构营业网点21.6万家,保险网点2.2万家,ATM自助机具124.7万个,POS机1593.5万个。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很高,因此金融服务中的储蓄和支付基本上是可以满足的。近几年我们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很快,特别是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数字金融技术应用比较广泛。2014年底我国人均拥有移动支付电子账户0.4个,2014年人均使用移动设备交易3.3笔,人均非现金交易45.9笔。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使得更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金融服务带来的方便和快捷。 当然,同时我们也存在诸多问题,快速发展与野蛮成长共存,标准和规范滞后,认识和实践均需要一定时间检验。

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数字货币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推动普惠金融,并使之成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安全性原则。 要在保证技术成熟和业务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全面应用,提升电子现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

二是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原则。 在更广泛地区,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提高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和渗透率。

三是适当性原则。 即适当的数字货币产品和服务适用于适当的客户,不能出现欺诈销售等行为,也不宜提倡市场创造特别复杂的产品。

四是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应有效使用市场约束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诚信。 五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应当依法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公平对待不同消费者。六是防范风险原则。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行为监管和产品服务监管,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发挥合力,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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